工信部調整微波通信系統(tǒng)頻率
昨日,工信部網站發(fā)布了《關于調整微波通信系統(tǒng)頻率使用規(guī)劃及無線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為有效提高頻率使用效率和效益,促進微波通信產業(yè)健康發(fā)展,工信部對微波通信的頻率進行了調整。調整后微波通信系統(tǒng)可使用頻段為:4500-4800MHz、7125-7725MHz、7725-8500MHz、10.7-11.7GHz、12.75-13.25GHz、14.5-15.35GHz、21.2-23.6GHz和71-76GHz/81-86GHz。
使用上述微波通信系統(tǒng)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服務范圍涉及三個及以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跨國境(界)的微波通信系統(tǒng)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服務范圍涉及相鄰兩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微波通信系統(tǒng)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由其中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商另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分別實施。服務范圍僅涉及單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微波通信系統(tǒng)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由該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
使用微波通信系統(tǒng)無線電頻率,其頻率使用率要求為頻段占用度不得低于80%,年時間占用度不得低于60%。
自通知實施之日起,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和審批與本通知頻率使用規(guī)劃不一致的微波通信系統(tǒng)無線電頻率使用和微波站設置、使用許可申請。已獲許可但與本通知頻率使用規(guī)劃不一致的微波站可使用至設備報廢為止。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和審批與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微波通信系統(tǒng)無線電發(fā)射設備型號核準申請。
【來源:C114通信網】【作者:顏翊】
關鍵詞: 微波 通信系統(tǒng) 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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